個案分享

蘆洲社福中心轉介-吳OO

2017/05/02

定期救助期數:106年5月~106年10 月 共六期,3,000元/1期

 

案主現年62歲,離婚,與案前妻育有二女,原同住於蘆洲區,離婚後約定案長女由案主監護照顧,案次女由案前妻監護照顧。案主曾投資資源回收廠,並擔任保人,後資源回收廠倒閉,案主名下財產遭法拍,為維持家計,轉至工廠擔任理貨臨時工。去(105)年九月於工作期間遭貨物壓傷小腿,導致左小腿骨折,但因案主為臨時工,並未投保勞保,故未能領職災給付。案長女現年三歲,本安排就讀幼兒園,因案主無力繳交註冊費而未就讀,現由案主攜案長女一同外出工作。案主為單親爸爸,臨時性工作收入不穩定,經濟拮据,因而向本會申請急難救助金,盼能協助案家生活與案長女註冊費用,避免案長女處於工廠等危險區域,案主亦能安心工作。